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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 2025-05-01 作者: 串口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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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主要是做LED背光源及锂电复合铜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液晶面板深加工。LED背光源和触控显示屏是平板显示器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板显示器件可大范围的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车载显示器、医用显示仪、工控显示器等领域。锂电复合铜箔可应用于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和消费类电池。

  经过多年不断的创新与积累,公司在产品研制、生产的基本工艺、质量管理、供货能力等方面稳步提升至行业领先水平,获得下游客户的广泛认可,已进入京东方、天马、信利、华星光电、同兴达、东山精密、长信、联创、延锋伟世通、航盛电子、创维、台冠等有名的公司的供应链体系;公司产品被大范围的应用于比亚迪、小米、蔚来、长城、吉利、红旗、上汽集团、奇瑞、长安、本田、丰田、铃木、现代、大众、沃尔沃、标致、雷诺、宾利等汽车品牌智能座舱上以及华为、荣耀、小米、OPPO、vivo、传音、三星等知名品牌的终端智能手机和平板、笔电上。

  2006年,公司成立时主要是做LED背光源业务,2007年公司开始介入触摸屏业务,2021年公司成立控股子公司深圳新材料和赣州新材料,主要是做新能源锂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基本的产品及经营模式在报告期内未出现重大变化。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生产应用于车载、平板、笔电和智能手机的中小尺寸LED背光源及Mini LED背光源。

  公司生产的侧入式LED背光源主要由铁框(胶铁一体、铸件)、导光板、FPC、LED、石墨片、扩散片、上下增光、遮光胶带等组成;生产的Mini LED背光源主要由铝板(铸件)、灯板(POB灯板、COB灯板)、反射片、扩散板(扩散膜)、分光膜、增光膜、上铁框、泡棉等材料组成。

  报告期内,公司液晶面板深加工业务是对客户提供的液晶面板玻璃进行薄化、镀膜等深加工。

  薄化工序系在显示面板完成后,用化学蚀刻方法对玻璃基板进行薄化处理,以达到产品轻薄化的效果。玻璃基板的薄化工序不但可以使得显示面板更加适应终端消费者对于产品轻薄化的需求,还能改善显示效果,提升用户体验。

  ITO(Indium Tin Oxides,氧化铟锡)是一种拥有非常良好透明导电性能的金属化合物,具有禁带宽、可见光谱区光透射率高和电阻率低等特性,大范围的应用于平板显示器件的生产制造中。

  公司对客户提供的Full In-Cell触控面板进行高阻膜工序加工,采用相关化合物来形成高阻膜涂层。高阻膜一方面起导走电流、消除静电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其材料的高电阻特性而不会屏蔽内侧的触控电路。

  公司对客户提供的外挂式触控面板进行低阻膜工序加工,采用相关化合物来形成低阻膜涂层。低阻膜由于其低电阻特性,拥有非常良好导电性能(消除静电),同时屏蔽触屏线路与显示屏之间的电流干扰。

  公司对客户提供的In-Cell触控面板进行高阻PEDOT工序涂布,采用有机导电聚合物来形成高阻膜涂层。高阻膜层一方面起导走电流、消除静电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其材料的高电阻特性而不会屏蔽内侧的触控电路。

  锂电复合铜箔是指在高分子材料PET、PP、PI等材料表面上先采用真空溅射的方式,制作一层金属导电层,然后采用离子置换或其它的方式,将铜层加厚到1微米或以上厚度制作而成的一种新型材料。

  2024年,平板显示器件行业整体稳步上升,LCD在中大尺寸、车载显示等领域占主体地位,OLED凭借高对比度及性价比在手机领域快速渗透,手机背光源市场总量进一步下滑,中尺寸和车载背光源持续增长,行业间竞争仍然很激烈。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加强内部管理,实行降本增效,积极开拓市场,全年中尺寸及车载背光源实现较快增长,液晶面板深加工业务也稳步增长,手机背光源业务虽然有所下滑,但通过降本增效,手机背光源毛利持续上升。此外,公司在锂电池材料复合铜箔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创新性的推出新一代锂电复合铜箔,并已具备批量交付能力。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发展的策略稳步推进。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2,323.6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5.34%;期间费用合计22,765.5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32%,其中:销售费用3,726.9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3.64%,管理费用5,928.3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0.71%,研发费用10,179.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1.22%,财务费用2,931.2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2.16%。实现盈利-8,874.3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30.88%;实现总利润-8,462.9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34.54%;实现净利润-8,349.7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33.58%;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35.0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38.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474.55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32.64%。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220,071.7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的权利利益72,725.32万元,股本18,204.3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3.99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161.41万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问题造成较上期发生明显的变化

  1、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24年2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全部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2024年3月27日,公司收到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合肥市宝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宝明”)按照有关程序完成了减资登记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减资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2024年9月29日,公司与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4年10月10日,合肥宝明已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合肥宝明股权,合肥宝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4年7月26日办理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3、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合肥“新型显示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合肥“新型显示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2024年11月13日,公司与肥东县人民政府签署了《〈肥东县人民政府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型显示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终止合肥“新型显示器件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4、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马鞍山“宝明科技复合铜箔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终止马鞍山“宝明科技复合铜箔生产基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2024年5月21日,公司与马鞍山市宁马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管委会签署了《〈宝明科技复合铜箔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安徽宝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横望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宝明科技复合铜箔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代建合同〉之终止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签署终止马鞍山“宝明科技复合铜箔生产基地”项目相关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5、2024年8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因公司规划布局发生变化,合理进行资源整合,压缩公司管理层级,降低管理成本,经审慎研究决定将全资子公司上海宝明予以清算注销。

  2024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登记通知书》,上海宝明按照有关程序已完成了注销登记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上海宝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决算报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现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汇报如下:

  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2,323.65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15.3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7,635.02万元,较上年同期减亏38.35%。2024年末,公司总资产为220,071.73万元,较上年末减少12.3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2,725.32万元,较上年末减少9.34%。详细情况如下(以下合计数有几率存在微小差异,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37,690.80万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9,939.43万元。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相关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635.02万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6,535.41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37,690.80万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9,939.43万元。鉴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亏损且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负值,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5.3.2条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防止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二)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四)公司可结合实际盈利情况做中期现金分红;(五)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但在公司具备拥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企业能采用股票股利方式来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616号);

  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明科技”)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军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2、关联方为企业来提供担保。2024年度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主要是控股股东深圳市宝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投资”)无偿为公司子公司授信或借款做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度,除上述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公司子公司无偿做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的关联交易,也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结合2025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计公司2025年度不存在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向多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业务等综合授信业务),办理多笔贷款,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包括: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惠州市宝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赣州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宝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同时,对于上述公司及子公司的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或贷款申请,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将根据需要无偿提供相应的保证担保。

  综上所述,2025年度,预计除公司控股股东宝明投资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仍不存在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也不存在日常性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关联关系说明:宝明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06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5%。

  上述控股股东为公司及子公司授信或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未收取任何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5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经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5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5年度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对合并报表中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全面清查和分析,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主要涉及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如下: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表同;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含应收款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含应收款项融资)、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2024年,结合年末的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的性质、客户和风险程度等信息,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冲回应收票据信用减值损失93.08万元,冲回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109.17万元,冲回其他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54.71万元,计提长期应收款信用减值损失13.94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24年末公司根据上述原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94.86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2024年末公司根据上述原则,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449.84万元,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14.28万元。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预计将减少公司2024年度利润总额1,815.97万元。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遵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线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截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经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加客观和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和准则解释第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明科技”)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做担保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生产经营和建设发展的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综合授信/贷款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综合授信额度不等同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金融机构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管理层将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金融机构,并确定具体融资金额。

  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惠州市宝明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显示”)、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宝明”)、深圳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材料”)、赣州市宝明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新材料”)、安徽宝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材料”)将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之间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自有财产(包含但不限于自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票据、知识产权等)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做担保,以及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保证担保等方式。

  上述综合授信/贷款以及相互担保事项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5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新的授信/贷款申请前有效。有效期限内,授信/贷款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限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对具体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作出审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不再逐笔审议。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为公司拟担保授权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宝明精工、宝明显示、赣州宝明、深圳新材料、赣州新材料、安徽新材料与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综合授信/贷款额度。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做担保的议案》,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并相互做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经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做担保,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及子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资信状况良好。该担保行为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发展所需,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40,417.7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0.89%。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32,300.0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0.2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做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4月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王孝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16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张贴及电子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4月1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做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年6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